信息来源:徐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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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是第12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为宣传好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市工信局在局网站开辟知识问答专栏,介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系列宣传活动。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谁所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252条中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该条款确定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界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属性,是国家对频谱资源进行管理的逻辑基础和制度源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如何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
答:用频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需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预指配频率、频率指配三个程序。
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涉及境外使用频率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频率,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申请。
预指配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核,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需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正式指配频率。
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四、对非法设台的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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